在商标受到侵权,或者有假冒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假冒注册商标又是如何鉴定的,由什么机构来鉴定。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假冒注册商标罪欧宝全站官网登录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假冒注册商标罪鉴定机构”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ob欧宝体育富网入口假冒注册商标罪欧宝全站官网登录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假冒商标等刑事案件中具有鉴定资格。
这种鉴定资格属于法定资格或法律授权的资格,其鉴定结论不属于司法鉴定类别,“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是否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与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同”不需要委托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外的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注册商标所有人的鉴定结论属于很难按现有证据分类而归类的特殊证据,对此,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界对其“性质”多有论述,各执一词,但是,普遍承认其合法有效性和证明力。
《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规定的表述,证明注册商标所有人具有鉴定资格。
《刑法》第213条、214条、215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这三个罪名的案件和取证过程中实际都离不开注册商标所有人的鉴定。但为了避免繁琐,本意见将主要依据和围绕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说明。
《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等刑事案件过程中区别罪与非罪的证据。
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过程中区别罪与非罪,需要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所谓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其中,本罪犯罪对象仅限于他人注册的有效的商品商标。理由如下:
“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中,客体要件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所谓商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用来标明其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显著特征,并便于区别与他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及其服务项目,而在商品或包装上以文字、图形、记号及其组合等形式制作的一种标志,是商品生产或经营者为了标明和维护其商品的质量信誉,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品,侵犯其经济权益所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便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便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假冒或仿冒。
对于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或者虽经核准注册,但已超过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或被注销的注册商标,法律不予保护,即使有人使用该商标,也不构成所谓侵权或者犯罪。因此,能成为本罪对象的商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商品商标,而非服务商标,即使有人假冒服务商标,亦不构成本罪;
b、注册商标,非注册的商标即使有人假冒,也不构成侵权,更不能构成犯罪;
c、注册有效期限内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 10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 6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期满 6 个月内未申请续展注册或者因违法被注销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对象。
本罪客观要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犯罪嫌疑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
因此,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等刑事案件过程中,判断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是否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是否侵犯了有效注册的商品商标等问题,其判断的依据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及其上面记载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相关内容。
2、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许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等刑事案件中法定的前提条件,也是对注册商标所有人鉴定资格的规定。
本罪客观要件要求犯罪嫌疑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商标法》第 26 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据此,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实践中有的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却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也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既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是被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就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因此,只有注册商标所有人未许可犯罪嫌疑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才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等刑事案件中法定的前提条件。而公、检、法司法机关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出具的“是否许可犯罪嫌疑人在相同产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鉴定结论,就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据《刑法》第213条表述中取得法定鉴定资格而出具的证据。
3、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的鉴定结论,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等刑事案件中所起到的证据作用,有些情况下具有不可替代性。
科学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好处,但与此同时,违法犯罪分子也在利用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他们连假币都可以制造,难道不会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吗?注册商标所有人无论使用多么高科技的技术手段制造防伪标识,违法犯罪分子也能制造。在这种情况下,任凭多么权威的法定鉴定部门,其鉴定结论未必正确。
例如:假设公安机关接到他人报案,有犯罪嫌疑人销售(注:并非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案值巨大,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设涉嫌销售假冒的商品商标与正规产品注册商标经法定程序和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比对完全一致,难道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销售的属于正规产品而并非假冒产品吗?公安机关难道据此就可以撤销案件吗?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操作,而是注重注册商标所有人的鉴定结论或未授权证明。
因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使用的高科技水平越来越高,注册商标所有人在长期生产经营中,往往使用专门的防伪技术或特殊方法来区分自己的正规商品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这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商业秘密,不可能随意告知他人,所以这种鉴定方法不是法定鉴定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所能掌握的。
在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授权鉴定人出具鉴定结论中,须提供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资料,还可以提供正规商品、包装等资料,这些证据本身就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等刑事案件证据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证明效力有时是不可替代的。
综上,《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关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表述中,需要公、检、法司法机关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出具“是否许可犯罪嫌疑人在相同产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鉴定结论或未授权证明,证明注册商标所有人具有法定鉴定资格。
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提供欧宝全站官网登录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